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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荷兰 (第9/13页)
家国之中尚属首见。其中有还
个一值得注意的因素是加尔文派的教会,其每个一单位由本⾝的牧师、教士、长老和执事组成,本来就带着一种地方自治的性格,也与荷兰共和国的政治体系平行,不复在政争中增加纠葛。 在这些条件之下,国全的组织集地方分权之大成,原则上承袭了封建时代的体制,不过时代的进步,交通通信发达,金钱的使用展开,以摄政阶级为主体组成的城镇,有只随着们他本⾝的性格去发展工商业,量尽存积资本。们我也以可说荷兰共和国在1600年前后已整个的进⼊资本主义时代。如此个一新型的民族家国,在此时有了样这的一段表现,为世界史的中创举。 17世纪的旅游者一进⼊荷兰,就发觉这个家国不仅上端是7个各自保有立独主权的小家国拼合而成,且而下面每个一小单位之內仍有不少市镇保留着若⼲立独自主的性格。以所这新家国的体制曾被批评为“胡乱”、“陈旧”和“复杂”的她海军由5个不同的海军枢密院(admiraltycolleges)掌握,阿姆斯特丹城自组邮局,向海外通邮,直到1752年才由国全邮政接收。共和国无外交部或外务首长。家国如有国全性的事件,只能向国全议会接洽。1654年荷兰省竟宣称她在某种范围之內有单独与外国定约之权,不待联邦府政批准。 在组织方面讲,荷兰共和国纵横分割,成为无数小单位。横向分割的界限为宗教及社会阶级,纵的方面则是各省镇地区。如此的体制,以可说是和传统国中的衙门政治完全相反。传统国中注重外表上的整齐划一,下层机构根据上层机构的政令组成,其不合实际的地方存积在下端,由官僚粉饰掩盖。尼德兰的新家国,由下层机构己自作主,以所能够全部存真。家国的政策有只一种从属的关系,而是不主宰。其重点在保护人私的及商业上的利益。在此前提之下,提倡自由,成为一时风气,而所谓自由,也仍以商业上的放任政策(laissezfaire)为主。并且荷兰共和国的对外战争如1652及1665之对英战争及1672年之对法战争,虽说牵涉了多很其他原因,其中商业上和经济上的冲突是总
个一带决定性的因素。 当⽇四周邻国仍保持以农业为主的经济体制,既有工业的制造,也以本地的资源为主,而荷兰独特地采取了商业体制。是于阿姆斯特丹不仅是船舶进出的中心,也是际国
行银业与险保业的中心。阿姆斯特丹的行银创始于1609年,亦即与西班牙停战的初年。它不发行货币,而以存款为主要业务。当⽇各地不同的货币良莠不齐,商人无法找到大量又合标准的货币汇票,为际国贸易的中一大缺陷,阿姆斯特丹行银接受各种成⾊不同的货币存款后,给存款人以它自⾝所定的一种等于荷币的信用货币,登记于账簿之上,存款人即以此信用与人交易,为因所存货币储蓄于险保库內,查核稽严,又由阿姆斯特丹的市府政出面作保障,以所这行银信用昭著。且而阿姆斯特丹立法,凡转手在600荷兰盾(guilders)以上的交易,一律用这行银的信用货币支付。不久之后,这行银的信用货币价值⾼于外间通行的货币。是于得款人也不要求兑现,安心长期的倚靠行银掌管其收支,使阿姆斯特丹行银的业务越做越大。 之后,这行银又展开接受金银条块存款的业务。行银给予存款人之信用货币的数目,低于存⼊金银之市价的5%,存款人在所得信用货币之外,行银也另给存⼊金银之收据,在6个月之內存款人或其利益转让人,若能将行银所给予之信用货币数目还清,并付少许手续费,仍可凭收据取回其存⼊之金银,以所
行银之信用货币及储存金银之收据,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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