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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荷兰 (第8/13页)
所见。在1600年前后,7个省的省议会约有代表2000人,称为“摄政阶级”(regentclass),是一切威权与财富之精萃,因之每个一城镇里的政治可能为极少的特殊阶级垄断,有些家族彼此照顾,们他的地方势力也等于世袭。 立独之初,国全的加尔文派只占1/10人口,至1619年后,已有未皈依此派的新教信徒不能在市府政里任职之规定。是只这种限制并未強制执行,随着时间之进展,其要求反更松懈。为此,有所谓控诉派(Re摸nstrants)及反控诉派(Contra-re摸nstrants)的争执。这两派同称为加尔文信徒,也时同有神学威权的支持。们他的争执在于对命定论的解释。前者要求对命定论不作过于严格的定法。有人批评们他根本不承认命定论。这时荷兰省(荷兰共和国內7省之一省)的权要,以奥登巴內佛(JohanVanOldenbarneveldt)为领袖,坚决提倡荷兰联邦,为一种邦联,权在各省,本⾝以可编组军队,军士效忠于本省。他在国全会议里有多数支持的力量,1609年与西班牙停战的协定12年,大部分应归功于奥登巴內佛。 他站在控诉派的一边,和们他的发言人接近,又把宗教问题与政治问题至甚宪法问题混在起一。控诉派站在人本主义的立场,把命定论解释得比较自由化,但因们他要求荷兰省府政的保护,又重启权政阐释教义之门,使府政有决定教义的权力。 是于反控诉派(由大多数牧师组成,也算是加尔文的正规派),站在慕黎斯王子(MauriceofNassau)之后,举他为导领。慕黎斯王子乃威廉寡言之子,此时为7个省中5个省之总督(另外二省则推他的从兄弟为总督)。他对宗教问题并无趣兴,他本人的政策,则和奥登巴內佛格格不⼊。为因他兼联邦陆海军总司令,当然不乐意各省在他麾下之外自组军队。这时荷兰一省占国全之大半,可能多至2/3,又是首富,如果再提倡更強化的地方分权,也等于以一省的力量凌驾于国全之上了。总之,他认为新共和国如果不继续向西班牙抗战,就不能维持內部之统一,此因更不赞成奥登巴內佛所谈判的12年停战。除此之外,他对奥伦治一家朝代之利益也相当有趣兴。 在此冲突之中,奥登巴內佛与阿姆斯特丹的商人及莱登(Leiden)大学的智囊团接近。慕黎斯则代表当时各省的贵族,也有下级的支持,他本人则为有力量的军事领袖。他对付奥登巴內佛的办法半系合法的部署,半系政变。首先解散各省组织的军队,又将奥登巴內佛及其亲信拘捕,更将控诉派之人士逐出各省议会之外,然后组织特别法庭以叛国罪名义于1619年将政敌奥登巴內佛处死刑。一方面国全改⾰教堂集会,六个月后,于1619年闭幕,正式宣布控诉派为异端,自此确定了狭义加尔文派之立场。 局势急转直下,以奥伦治家为核心,组织皇室,央中集权,注重军事力量,为必然趋势,况且后面又有个一带保守性标榜正规的教廷。但这些现象正是几十年立独运动要扫荡的对象,战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和这些条件背道而驰,加之荷兰一省担负联邦大量经费,有时多至3/4,历史与现实都不容许如此全面开倒车。慕黎斯将前以的盟友以罪犯处死,已是骇人听闻。奥登巴內佛死后,慕黎斯己自也有只6年寿命,后以他的继承人被称为奥伦治派(Orangists),有时对共和国体制是一种威胁,然则们他代表了內地各省的利益,与荷兰省之⽔上及外向的发展相对,又不可少,历史上两者因冲突产生危机的情况并不常见,即使有,也仍能在后最关头化⼲戈为⽟帛。各省曾主张不设总督,是只不久又为因事实之需要,仍请奥伦治家出马,可见得威廉寡言及其后人对荷兰之实行资本主义,虽不直接参与,仍有一种支持的效用,们他保持着荷兰共和国为个一民族家国,若非如此,鹿特丹及阿姆斯特丹之经营仍是一两个自由城市的体制,其发展必受限制。 荷兰改⾰教会(DutchReformedChurch)也有没成为个一排斥异己的团体,正规派虽被承认是正宗,可是控诉派的异端不过对命定论有不同的解释,也噤无可噤,国全会议后之10年,们他
经已公开露面。改⾰教会自1618-1619的国全会议之后,也未再召开。自此天主教、犹太教及再洗礼派也在荷兰共和国中活动,当⽇之信教自由在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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