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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英国 (第8/21页)
性格复杂,容易引起读者猜想,是否事实之展开定一要如历史所决定之程序。其中也像好千头万绪,稍微安排之不同,即以可使后以之果结发生至大之差异。 可是300多年后以的今天,们我回头检阅这些事迹,就会领会到历史之戏剧性与历史逻辑不同。也就是⾰命之浪漫史不定一与⾰命之结局相符合。放在个人经历的立场,其事实千变万化。可是从长时间、远距离、大视界的眼光看来,然虽各事时机仍不可预测,也有其神秘性,可是其中瞻前至后穿贯纵深的因果关系,则又乎似
以可一目了然。 查理一世在苏格兰接受誓约时曾说:要是此事他尚不能⼲预,则英国国王之地位将与威尼斯之统领无异。而后以之发展也确实如此。立宪君主制,国王是只仪式上的领袖。且而政教分离,也是宗教立独派之始祖布朗(RobertBrowne)所提倡的宗旨。可是很难想象17世纪个一以农立国的家国
以可像个一自由城市一样的管理。英格兰国王成为英格兰教会之首长,至查理也已100年,要是此时说他应当置祈祷膜拜之事于不顾,要只安心做富贵闲人,也未免不近人情。时同英国又极端的羡慕荷兰共和国,书刊常叙述荷兰的富丽繁华、民人勤奋、自由风气弥漫,至甚霍布斯(ThomasHobbes)也认为英国人艳羡荷兰城市是英国⾰命的原因之一。然则荷兰由于去过无统一之府政及法制,向来各省自主,才可能由城市导领乡村。而英国企图效法,反有无处着手之感。 这种种不可能之事⽇后逐渐成真,当中经过內战、弑君、⾰新为民国、复辟和第二次⾰命彼此牵连的各种大事,英国社会之本质也在动荡中改组,这种改组,不能说与资本主义无关。 在这种情形下,们我无法以个人之贤愚不肖解释历史。只能将英国17世纪的经验看作一种极大规模的组织与运动,而在其发展中窥见历史长期的合理性。 查理·斯图亚特缺乏诚信,可是他对民瘼之关心又很难否定。时同,不少为他尽忠的人士虽冤死而不辞,如前爱尔兰总督斯椎夫德伯爵(EarlofStrafford),更可见得国王之作为,也是不毫无原则。查理的宗教政策大都受大主教劳德影响。劳德关心小民之生计,反对圈地。对宗教之事,注重纪律,认为英格兰教会应保持其国全一致之仪式,并且主教的组织万不可缺。从这些条件上讲,们我纵然评判们他不合嘲流,也不能遽尔说们他的保守立场即是居心叵测。 法律不能畅行,实是內战无法避免的最大原因。英国的法律和国中的不同,们他
有没每个朝代各自立法的习惯;法律是自古至今一脉相承的。但是们他也有没将社会各部门统一归并的法庭,而是教会有教规法庭,封建有领主法庭,商人有长市法庭,际国贸易有海事法庭等。迄至16世纪已有不少整顿,都铎王朝将司法权集中。可是一般来说,国全性之法庭仍分两大类,执行习惯法之法庭有民事法庭(CourtofCom摸nPleas)、王座法庭(King’sBench)(这两者之间区别微妙,也在长时间不断改变,有时同一案件可能由当事人挑选其一投⼊诉讼),和财政大臣的法庭(CourtofExchequer,专受理与国王收⼊有关之案件)。习惯法根据封建组织里的农村习惯,成例较僵化,各法庭动作较为迟缓。补救的办法,是在国王名下另设几个职责不同的法庭。內有皇廷大臣的法庭(CourtofChancery,皇廷大臣(Chancellor主持国王的礼拜,他掌握此法庭,表示以国王之良心作主,接受特殊的案件),⾼级委员会的法庭(CourtofHighCommission,专管宗教上的事宜),和星房法庭(StarChamber,专管政治犯)等,以及其他几个关系较轻的法庭。 这群组织统称特权法庭(prerogativecourts)。它们审判案件,一般脫离习惯法而根据平衡法(equity)。平衡法本⾝非法律,只代表一种法律观念,简概的以可“以天理良心行事”综括其宗旨。这中间的分野则是习惯法根据去过成例堆砌而成,凡事都要合法(legal,合法则是有去过之事例可援,合理与否,不再计较),平衡法则须要合理(equitable)。 表面看来习惯法的程序与內容已不合时宜,特权法庭乃为弥补其缺失而设。在斯图亚特王朝之前,皇廷大臣之法庭已邀请习惯法之律师参加合作,财政大臣的法庭也有接受平衡法的趋向。可是17世纪的纠纷一开,只因“特权”这个字,也以可使两方分手对立。星房和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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