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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问题的重心 (第8/11页)
#8236;能公平而自由交换的程度,因之样这的个一
家国才能全部用数字管理,们我也以可想象这家国已进⼊了资本主义的境界。这一方面有如两位作家所说,是人私资本能继续不断增集,从另方面说来,其以所如此,不仅法律之条文如是,民人一般的思想以及生活习惯也已接受这公平而自由交换的原则。此种情形在传统的国中社会里迄未发生。分析內中原委,属于本书结论之范围。在现
们我开卷时即要说明,这种“有效率的人私财产权”之原则,历来不为国中法制所支持。 宋朝的朱熹乃一代大儒,他注释的《四书》,是为后以各朝开代科取士的标准。他在江西任地方官时曾发布“晓谕兄弟争取产事”的一篇公告。內中提及“照对礼经,凡人子不蓄私财,而律文亦有别籍异财之噤”表面看来,此不过是一位模范官僚不接受亲戚家人争产的诉讼,而责成⽗兄族长调解以保全“风俗之淳厚”但骨子里即暴露了传统官僚组织以道德代替法律,不承认人私财产权的特⾊。们我再看明末模范官僚海瑞,他也曾留下一段文字,提出他审问民事案件的方针:“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事在争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以救弊也。事在争言貌,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以存体也。”两人之间相去约400年,彼此都不顾及內在的公平(intrinsicjustice)。亦即在官僚面前,原告与被告本来在人⾝上的不平等,因⾎缘关系、社会⾝份及道德品质而互有上下。官僚重要是的保存这梯级的社会价值,而可忽视诉讼之性质及提出诉讼之动机。换言之,法庭审案原是不为民服务,以可置案情的经济性格于不顾,而只着意保全国中传统的社会组织。朱熹与海瑞同为传统的好官,可见得们他看来离奇的态度,出于一种千百年以来已成为风俗的思想与信仰,是不单纯的司法问题。 归根结底,西方的封建社会,下端缘始于部落组织,法治(jurisprudence)之传统注重实事之需要,在细微末节之中造成成例,积之而为传统人私财产权自始即受重视。国中则在公元前以,即因防洪救灾及对付北方游牧民族之需要,构成庞大的官僚组织,注重意识形态的一致,各种职掌也強调其一般性,成员才能互相对调。而下层组织又历来由官厅指令造成,如北魏之三长制(邻、里、党)、北宋时之保甲。加上央中
府政向全民直接菗税,历来各朝代都有“均田”办法,造成大数量的小自耕农,作为当兵纳税之基础。府政不顾坐视财富之集中,遂致生产单位分割至小,税收杂碎零星,如此一来,小民固然请不起律师,官僚组织也无力创制复杂之法制理论。以所
国中社会不能在数目字上管理,由来已久,其以道德代替法律,更以息争的名义,责成里长甲长乡绅族长将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一方面将衙门的工作分量减轻,一方面则阻塞低层社会里各种经济因素公平而自由的交换(为因
有只最原始型的交换才能被众目公认,稍带现代型的分工合作,及于较繁复的契约关系,即无社会之保证)。这和诺兹及汤姆斯所说有效率的人私财产权,直是南辕北辙。 有了以上历史之背景,们我再回头提出这问题“为么什
国中不能产生资本主义”就不难解释了。本来资本主义就是一种出奇的体制,应特殊需要而产生。即是西欧的家国亦要通过一段艰苦的改造,才能成熟而成为今⽇公认的资本主义家国(见第四章)。亚当·斯密曾谓有两种“系统”以可增进民人的财富,一是农业的系统,另一则是商业的系统。他接着又说,商业的系统乃是现代的系统。此即资本主义,为因别无他物符合其所形容。克拉克指出,用资本主义这一名词概括现代经济制度是19世纪社会主义者发明的办法。由此可见资本主义虽为一种经济制度,在社会里造成一种系统,促成政治外交法律科技多方面的改⾰。新宗教思想固然以可视为推进资本主义发展的原因,亦可当作在它羽翼下,这种新社会组织的意识形态。为因它无所不包,牵连甚广,诚如马克思与恩格斯所言,它有⾰命性格,也有创造新时代的气魄(们他未直接用“资本主义”这一名词,但提到“资本家时代”已是异途同归)。们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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