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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资本主义思想体系之形成 (第7/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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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独派提出的种种办法也缺乏传统习惯之支持。既要再造政治体系之理论,则不妨针对时间,模仿自然科学作社会科学之蓝本。其书之名称为巨灵,虚构之人,可见得他一直以己自的想象力和逻辑作论说的根据。霍布斯写作的最大长处,不在其人本主义(humanist)的情景,而是在其提出改造时要求的贯彻到底。他既以人类的自私作政治生活之基点,其负因素也先要负到极端,然后其积极性才明显而有力量。 《巨灵》中提及民人因要避免惨死和无边的恐惧,才以一种社会契约的方式组织家国与府政。每个公民放弃部分原本的无限自由,所谓家国
此因而产生。家国最⾼主权授予一人或一群人,此即“巨灵”他(或们他,下同)是不国民公约的签字人,而是执行者。他接受全体民人(要只过半数同意即可)的嘱托,代表们他以集体之性格对付个人。他享受了最⾼荣誉的头衔,也有无可分割的立法权。他的旨意成为法律,而本⾝不受法律限制。为因他的任务在于维持治安,以所必须具有判断各事之能力及解释各事之权威。样这的安排一经定妥,即不能更改,且而永远有效。 表面看来,这种说法乎似前后矛盾。这一方面是由于著书人之古怪性格。霍布斯不顾人之出尔反尔、瞬息变化的个性,而在个一局势飘摇国事有没着落之际硬要把家国社会之组织写成科学,以所《巨灵》每字每句是都坚定的毫不妥协。可是仔细看英文sovereign一字,原来是最⾼主权人,经他一说起倒成了个一总经理。“他不可能伤害下属之任何人,下属也不当指斥他为不公平,为因他受兹人之命行事,不可能又伤害兹人。”样这的个一最⾼主权人要是不像⽇后之英皇、英后,在处理公众之事时丝毫不表现各人个性及本⾝利益,即像代议政治成熟时之议会,它本⾝即系一切生命财产之集团,于理也不能犯侵其生命财产。作者虽強调家国主权人之意志即成为法律,这却是不说立法以可仓卒为之或恣意为之。他的书中又有一节提及:“民法与自然法(naturallaw)并非二物,它们不外为同一法律之两个部分。其为成文法者为民法,其不成文者为自然法。”他又写出:“法律颁布于人间,有没旁的用意,只不过限制某些人原始之自由,使们他不伤害旁人,而能互相合作,对付共同的敌人。”这句话表示立法是总将个一负因素加诸个一负因素之上,是不得已而为之。如筑堤原为防止河⽔之滥泛,当然不能随处乱筑。家国最⾼主权人在民人,授权委托他办事时必早已明了此宗旨。以所他既要防止过度的使用自由,又不能过度的防止。他本人在立法上之自由,乃技术上之自由,他以可在多很细微末节上把规章订好。 家国体制订定之后,不得任意改变,也是基于既称宪法则不得朝令夕改之意。民人有服从最⾼主权人之义务,后者相对而有保护们他之义务。这保护力量失效之时,也是服从终止之⽇。如果最⾼主权人放弃他的府政,也不留下继承人,则家国解散,全民恢复到前以的绝对自由或无府政状态。样这不正常之事当然不能令之经常发生。除了这些条件之外,霍布斯也提出有野心的英雄人物、庞大的专业市镇,和专利铸币也是都
家国之虑。以所纵使他书中写下多很绝对而肯定的字语,他政治哲学上的重点仍是放任政策。这一点早经不少有识之士指出。个一现代学者写着:“霍布斯轮廓鲜明的个人主义使他的学说成为当⽇最有⾰命性的哲学,他之赞成君主制度,不过是表面文章。” 《巨灵》的作者不容许教皇和僧侣与家国最⾼主权人分权,他指出神权由于人类的迷信,但宗教也不能完全不要,它以可导人为善。是只崇拜的仪式由家国指定,国民在形式上都要依样奉行,们他心目中信与不信,是己自的事。“信心系神之所赐,凡人也无法以赏罚而增益之。”以所霍布斯论宗教时属于“伊拉斯图派”(Erastian),亦即宗教有没本⾝之价值,教会只替家国服务。 霍布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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